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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高校学生参与研究生考试作弊行为的通知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4/9 20:00:00 浏览人数:978

各位同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参加或组织国家考试作弊是违法行为。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严肃考风考纪,预防和杜绝我院学生在即将开始的研究生考试中参与或组织作弊行为,特通知如下:

1.禁止在籍学生参与代替他人考试等作弊行为。

2.禁止在籍学生通过网络及手机等通讯工具传播任何考试作弊信息。

3.禁止在籍学生参与买卖或组织买卖试题、答案及各类作弊器材的行为。

4.禁止在籍学生参与在校内外张贴考试作弊广告等宣传作弊行为。

5.禁止在籍学生参与一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相关规定之行为。

以上行为一经核实,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学生管理规定》、《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属于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相关条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7年12月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次修订)   (节选)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各位同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参加或组织国家考试作弊是违法行为。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严肃考风考纪,预防和杜绝我院学生在即将开始的研究生考试中参与或组织作弊行为,特通知如下:

1.禁止在籍学生参与代替他人考试等作弊行为。

2.禁止在籍学生通过网络及手机等通讯工具传播任何考试作弊信息。

3.禁止在籍学生参与买卖或组织买卖试题、答案及各类作弊器材的行为。

4.禁止在籍学生参与在校内外张贴考试作弊广告等宣传作弊行为。

5.禁止在籍学生参与一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相关规定之行为。

以上行为一经核实,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学生管理规定》、《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属于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相关条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7年12月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次修订)   (节选)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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