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
固顶文章 [政策文件]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2019-05-21)
固顶文章 [政策文件]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暂住证证明 (2019-05-16)
固顶文章 [党务]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党总支书记  楚绪朝 (2018-04-18)
固顶文章 [食品质量与安全教研室]食品质量与安全教研室教师  徐晶 (2018-04-18)
固顶文章 [实验室管理]食品工程实验实训室简介 (2018-03-29)
固顶文章 [实验室管理]食品分析实验实训室简介 (2018-03-27)
固顶文章 [实验室管理]微生物实验实训室简介 (2018-03-24)
固顶文章 [实验室管理]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实训室简介 (2018-03-24)
固顶文章 [实验室管理]食品营养实验实训室简介 (2018-03-17)
固顶文章 [实验室管理]食品中试车间简介 (2018-03-17)
您现在的位置: 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 政策文件 >> 正文
 
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8/18 20:00:00 浏览人数:1167

 

 

 

附件1

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全日制在籍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入伍的;

(二)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三)有创业项目且正在实施的;

(四)其他需要保留入学资格情形的。

除另有规定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一般为一年,至多不超过两年。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或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七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和留级)内完成学业。在学制基础上增加两年为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期限最少为一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当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或心理等原因,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一学期内,因病请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三)学生有创业计划,需要休学实施的;

(四)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需要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

因病申请休学的,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申请休学创业的,应提交《创业计划书》;其它原因申请休学的,应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休学创业累计不超过3年,休学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其它原因休学期限累计不超过2年。

第二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学生退役后,持退役证明及时返校申请入学或恢复学籍。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籍不异动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校将按退学处理。因病休学期满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提供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恢复健康证明。

第二十八条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应当离校,且一切行为个人负责。如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五节  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留级处理:

(一)一学年内必修课不及格学分达到或超过25学分的;

(二)各学年必修课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35学分的;

(三)自愿申请留级的。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第三次应予留级处理或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校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留级,不申请留级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不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再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以供学校审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可以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其他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七条 学校将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管理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校内教职员工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研究生等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生管理其他方面的规章制度,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原《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学生管理规定》(院发[2013]7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2

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学生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学生注册管理制度,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学籍,在最长学习期限内的在校本、专科学生,同时包括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借读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注册,是指学生按学校有关要求,于规定期限内进行在学资格的认定。

第四条 注册是延续学籍有效性的必要条件。未完成注册手续的学生,其学籍有效性自动中断。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五条 由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学生注册管理工作,并与学校教务处、计财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共同构成学生注册管理的组织体系。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行使注册的审批、控制等管理职能,设定注册期限,分派各学院注册权限,审批暂缓注册申请;维护《学生综合管理系统》数据库中的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异动信息;统计、汇总注册情况和未注册原因,上报校长办公会或专项会议退学学生名单。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等资格审核、程序办理和数据维护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及时更新学生缴费信息,设置缴费开始和结束时间。缴费信息应于每学年末放假前和学年开学初各完成一次集中更新。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学生的教学活动安排,未按规定注册的学生,不具备选课资格,不允许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不得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教务处应于每学年初将因学业原因留级、退学学生名单函报学生工作处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十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国际教育学院配合学生工作处做好国际学生注册的宣传工作,及时告之注册的相关规定,督促国际学生按时到校完成注册,并在注册前将申请缓注册的国际学生名单审核后提供给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各学院负责保管和使用注册章,配合学生工作处及时将注册的相关规定告知学生,督促学生按时完成注册,并在规定时间内收齐已完成电子注册学生的学生证加盖注册章。

学生因休学、退学、复学、转学、转专业、出国留学、应征入伍等原因发生学籍异动的,所在学院应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到学生工作处办理手续。

 

第三章  注册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注册:

(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并按时返校;

(二)已按时返校并在学生工作处办理了助学贷款、减免学费手续,且缴清应缴学费额度和批准的贷款额度、减免额度的差额之后。

第十三条 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暂缓注册:

(一)向学校申请缓缴费且已通过审核的;

(二)具有注册资格,但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注册的。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办理注册手续:

(一)因病、事休学期间;

(二)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期间;

(三)经学校批准在校外学习或交流,免缴费且保留学籍期间;

(四)按学校规定,学生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正在履行程序期间。

 

第四章  缴费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前或新生入学报到前,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完成缴费,取得注册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向学校申请缓缴费:

(一)被所在学院认定为特困学生;

(二)非本人或家庭原因,没有助学贷款;

(三)不具备申请减免学费条件。

第十七条 学生缓缴费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五章  注册程序

第十八条 学生注册分为电子注册和学生证注册。电子注册是指学生在《学生综合管理系统》中注册,在学生工作处指导下集中完成;学生证注册是指学生完成电子注册后,由所在学院收齐学生证统一加盖注册章。

电子注册和学生证注册信息一致。

第十九条 电子注册的期限为:学校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完成;学生证注册的期限为:学校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二周完成。

第二十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完成缴费,但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注册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交暂缓注册申请,由学院初审后统一报学生工作处审批。暂缓注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按未注册处理。

申请暂缓注册的学生到校后,须本人持学生证到学生工作处进行注册。

第二十一条 缓缴费的学生应在缓缴费期限结束前完成缴费,本人持学生证及缴费证明到学生工作处进行注册,逾期按未注册处理。

学生在暂缓注册期间所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待正式注册后由教务处予以确认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院将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并代其完成电子注册;待学生到校后,由所在学院收齐学生证加盖注册章:

(一)具有注册资格,但按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在外实习或学习,不能按时到校履行注册手续;

(二)具有注册资格,但在校外执行学校公派任务,不能按时到校履行注册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缓注册(缓缴费)期间,正常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未按要求完成注册,其学籍有效性自动中断,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退学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规定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3

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转学工作,切实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籍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工、教务、招生、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转学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学生转学相关事宜。

 

第二章  转学条件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因患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需要接受长期治疗或家人照顾,无法在原学校继续学习的;

(二)家庭有特殊困难,需学生本人常年就近照顾的;

(三)学校因培养条件改变无法继续施教而必须转学,并经学生本人同意的。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或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六)跨学科门类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章  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学生转学工作实行职能部门初审、转学工作领导小组复审、校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决定的分级审核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校每年6月、12月集中受理学生转学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学生要求转学,须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填写《吉林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并提供学生本人录取名册和拟转入学校招生部门出具同年同专业生源地录取分数线证明等相关材料。

因患病要求转学的,要提供转出学校或拟转入学校指定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医学证明材料,同时要审核医院的相关证明,并结合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的,要审核父母单位证明或家庭社区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一条 学校分级审核学生转学理由的正当性、真实性及要求的合理性。相关职能部门在严格审核学生转学申请材料后,对符合转学规定的,经转学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相应学院集体研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将转学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在《吉林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上签署意见,转入学生的接收函也由校长签署。

转学备案材料由拟转入学校统一报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学的,由转入、转出高校分别向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公开转学的政策、程序和结果,对拟转学学生的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相关信息,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按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同意备案的转学学生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完成学籍标注。未经同意备案和未完成学籍标注的,不得办理转学手续。除联合培养、借读等情况,学校各部门、学院严禁以任何理由在未完成备案手续前私自接收学生入读。

第十四条 学生本人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取消转学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分。学校相关人员有参与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行为的,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转学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办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4

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学历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历证书的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学[2001]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历证书”是指由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为全日制在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历证书的管理,包括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学历证书验印、发放以及撤销;补办毕业证明书等。

 

第三章  获取资格

第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或其中一个阶段内,根据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学分情况,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留级再读,不申请留级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七条 对退学学生(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章  证书内容

第八条 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制作,总量控制,学校验印、发放。肄业证书由学校自行印制并发放。

第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以供学校审查

第十条 学历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肄)业;

(二)学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并加盖学校钢印;

(三)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印章;

(四)发证日期、证书编号;

(五)肄业证书需填写修读课程门数。

 

第五章  证书注册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历电子注册。

第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章  补办证明

第十三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办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5

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7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档案”是指我校校内全日制在籍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三条 学生档案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反映学生德、智、体及家庭政治、经济情况的以个人为单位组成的书面材料。它是国家和社会选拔任用人才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规范性原则,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我校学生档案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归口指导、集中管理与转递,各学院协助完成每学期档案材料的收集、上报和装档工作。学院应设立学生档案工作小组,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培训,并统筹安排整理每学期的归档材料。

 

第三章  归档材料

第六条 学生档案中主要有以下材料:

(一)高考转入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考生体检表、招生志愿表、考生报名登记表等;

(二)在校期间材料:新生入学登记表、各学期综合测评考核材料、学生成绩单、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学士学位审批表、教师资格申请认定表和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毕业生就业报到通知书、学生思想政治与品德考核评定表、大学期间体检表、奖励材料、处分材料等;

(三)其他材料。

学生档案于转递时封档,材料内容和分数以材料清单为准。

 

第四章  材料移交

第七条 学生档案材料在校内移交是应遵照以下原则:

(一)高考转入材料由所在学院负责收集。发现档案材料不齐全的,学院应及时敦促学生向生源地招生部门和毕业学校催调补齐。无法补齐的,应在该生档案移交目录上做出标注,并在档案移交时进行说明。

(二)学院对高考转入材料进行初步整理,待新生取得学籍后,集中移交学生工作处统一建档并开始集中管理。

(三)学院应将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各类考核评定及奖惩材料按学期集中移交学生工作处。

(四)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学生档案材料,毕业前及时移交学生工作处,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 各部门和单位提供的各类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手续完备的有效材料。

归档材料应当完整、真实,文字(图像)清晰,对象明确,有形成材料的主办部门、单位及日期,加盖公章。规定有本人签字的材料,应当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

归档材料应使用规范的办公用纸,文字须是印刷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归档材料应当是原件,特殊情况存入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保管单位,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学生档案材料移交时,应填写《档案材料移交目录单》,由交接双方经办人当面检查验收,经核对无误后履行签字手续。移交单填写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移交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接收方有权拒收。

 

第五章  档案保管

第十条 学生档案在学生工作处统一按学院、年级和班级分类保管,档案的接收、查阅严格实行登记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学生档案要用专用铁皮档案柜存放,严防损毁、失散和泄密;学生档案室应做好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等工作,并保持室内适宜的温、湿度。

第十二条 档案保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档案保管纪律,对于利用学生档案营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档案转递

第十三条 毕(结)业学生档案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学校就业工作部门提供的就业派遣方案及学生本人核实后填写的档案邮寄申请,通过EMS邮寄方式集中转递;档案转递后的回执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个人提取档案的,必须提供档案接收部门出具的带有自提字样的调档函自提档案,严禁私拆。

第十五条 学生因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等原因中途离校的,可申请自带档案,履行相关转递手续。

第十六条 因邮寄退回和学生离校没有提走的滞留档案,由学生工作处继续保管并注明原因。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办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6

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以下简称违纪)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校内全日制在籍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五条 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其他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章  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影响、扰乱或者破坏学校、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学校或所在地区发生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者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的;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组织开展非法活动,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收取活动经费、协会会费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加或者成立非法组织、刊印非法刊物,不听告诫的;参加或者介绍他人参加非法传销等活动,不听劝阻的;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迷信活动,不听制止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进行邪教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传单等各种非法宣传品,利用录音、录像等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网络、手机短信等进行造谣、传谣、人身攻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散布谣言,扰乱校园和社会稳定的,给予记过处分;组织和煽动闹事罢餐、罢课、绝食,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煽动或者组织闹事中带有暴力、侮辱诽谤、迷信等因素,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举(承)办大型活动,未按要求报批的,或者虽经批准,未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的,给予举(承)办活动的负责学生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故意损坏学校公共标志或撕毁正在发生效力的文告,在校园内非指定地点张贴字报、广告在校园内张贴、散发非法的、不健康的、影响安定团结的字报、信息者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私藏枪支、弹药,存放、携带管制刀具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在校园内违章驾驶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将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给予以警告以上记过以处分;

(十三)故意向他人食用的食品、饮料、饮水中投放有毒物质的,经司法机关证实后,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应急值班电话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在受到司法机关依法处罚后,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传讯调查释放且违反校规者,视其违纪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或刑事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有偷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行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者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财物价值在200元(含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200元至500元(含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00元至1000元(含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1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结伙作案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作案者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作案未遂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未直接作案,但知情不报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作案后能主动自首,退赔或揭发检举的,视其情节和表现,适当从轻处理;

(八)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困难补助、医疗保险的,一经发现,除须退回所获钱款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拾得他人财物拒绝返还,视情节轻重和财物价值大小,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除赔偿损失、负责医疗等费用外,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挑斗滋事、侮辱中伤他人或用各种方式伤害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给予记过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策划、鼓动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了解情况但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为打架提供器械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凡持械、勾结校外人员参与打架的,或结伙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对教职员工进行无理取闹、辱骂、恐吓、殴打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打架事件终止或在处理过程中及处分后,对他人进行报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蓄意投掷物品,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冒领、私拆、隐匿或毁弃他人信件非法窃听、窃照或窃录他人隐私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写恐吓信、打恐吓电话、发恐吓信息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学时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屡次旷课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且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条 考试(考核)违纪或者作弊,按照《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考试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 学生在校期间要讲文明、讲礼貌。对违反公民道德规范,有损大学生形象、经教育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酗酒的,一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酗酒滋事的,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处理;

(二)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包括网络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处理;

(三)参与制造、贩卖毒品、吸食毒品或教唆、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阅读、观看、制作、出售、张贴或传播淫秽、封建迷信、邪教等非法书刊、音像或其他物品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参与卖淫、嫖娼或者引诱、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或出租学生宿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留宿外来人员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擅自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内违章用电,私自接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明火器具,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导致火灾险情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宿舍楼内焚烧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学生在宿舍楼内有行为粗暴、乱丢垃圾、乱泼脏水、就寝后大声喧哗、不爱惜公共设施、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等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七)就寝晚归或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学生公寓(校园)内严禁饲养宠物。违反此规定者,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信息的,情节轻微且经教育能够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通过网络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擅自将自己的IP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计算机信息功能或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和网络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七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要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和行为,考虑具体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阻碍公务人员、学校管理人员正常执行公务,或因学习成绩评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

(三)在校内无理取闹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行为,扰乱教室、餐厅、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或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秩序

)故意破坏学校安全指示灯、学校标识、消防、广播、电视、电信、网络、监控等设施者;

(五)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六) 被认定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用于发表或谋取个人利益或有其它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者。

第十八条 处分影响期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影响期限为6个月,在校时间不足6个月的,至毕业时为止;

(二)留校察看处分的影响期限为12个月,在校时间不足12个月的,至毕业时为止;

第十九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到的其他违纪行为,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附则

第二十条 校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研究生等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十二条 条例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原《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院发[2013]7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附件7

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日常行为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适用于本规定。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内出现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简称违纪)行为以及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见)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本规定中所称的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纪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按照正当程序向指定机构和部门提出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  查实与取证

第五条 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在第一时间内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第六条 学生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学院发现,该学院辅导员负责查实与取证,将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附上证据并签字。

学校相关部门(人员)发现学生的违纪行为,由该部门(人员)负责查实与取证,将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附上证据并签字后及时送达学生所在学院。

涉及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保卫部门调查。

第七条 调查材料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签字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字或出于某种原因不能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材料上注明,并由两名以上参与调查的人员签字认定并注明日期。

第八条 处分违纪学生所需证据必须充分确凿。经查证核实后的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均可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学院应保留调查材料及证据的原件。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 查清事实后,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有权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做出处分或建议。

未向学生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处分学生的依据。

第十一条 处分学生的报批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对违纪学生所做出的处分决定或建议,应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通过;

(二)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由各学院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三)留校察看处分由所在学院提出处分建议,经学生工作处审核,上报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学院提出处分建议,经学生工作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

(五)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发现学生违纪,根据《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有权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建议;

(六)涉及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由公安保卫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由学生所在学院履行处分报批程序;

(七)涉及跨学院学生违纪,由相关学院对本院学生提出处分意见;学院之间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由学生工作处协调解决;

(八)学生工作处将定期汇总全校学生违纪处分(包括解除处分)情况,学校通过文件形式向校内各学院及有关部门送达,并作为对学生处分结果(包括解除处分)的最后认定。

第十二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四条 各学院上报的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包括详细的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处分决定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记录复印件等,有分管领导的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  送达

第十五条 处分决定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章  申诉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管理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自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章  处分影响期限及解除

第二十一条 处分影响期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影响期限为6个月,在校时间不足6个月的,至毕业时为止;

(二)留校察看处分的影响期限为12个月,在校时间不足12个月的,至毕业时为止;

(三)处分起止时间以学校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处分影响期满或毕业前期,由受处分学生填写《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学生处分解除申请书》,由所在学院根据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的综合表现,提出是否解除意见报学生工作处;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申请经学生工作处审核,上报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原《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修订)》(院发[2014]6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8

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3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能够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要手段,以奖、助学金为激励方式,以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为辅助措施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长效服务机制,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落实国家和吉林省有关文件精神,完善资助育人工作体系,加大资助力度,积极构建和谐校园,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资助资金到位,管理服务到位。

第三条 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我校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解决困难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同时促进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国家需要的合格人才。

第四条 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资助与解困、助学与育人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六条 本办法中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或其他有临时生活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建立校、院、班三级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机构,负责学生的各种资助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为组长、主管校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成员组成的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学校在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开展具体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副组长,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主要学生干部代表为成员的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院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各类资助工作。

第十条 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团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困难学生的认定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在每学年开学时成立,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困难学生的认定、资助、教育和管理工作,学生工作处要加强资助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三章  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十二条 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在校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于每学年初组织进行。各学院领导小组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严格按照工作制度和程序开展工作,加强公示环节,做到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十三条 困难学生经认定后,其相关信息列入《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取得受资助资格。

 

第四章  资助项目及经费

第十四条 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由中央及省政府、财政和学校共同建立,主要由国家助学贷款(含风险补偿)、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校内奖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单项奖学金、双困生就业补助、学费减免以及“绿色通道”等内容组成。

第十五条 中央及省政府、财政资助主要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组成。学校资助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包括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在内的校内奖学金,资金来源于校内预算安排;另一部分是每年学校从事业收费中足额提取5%比例的经费做为贫困生资助基金,用于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单项奖学金、双困生就业补助、学费减免等困难学生的资助。

第十六条 原则上困难学生每学年接受的资助金额总和(除国家助学贷款外)不应超过该生每年需交纳的学费、住宿费及基本生活费等费用之和。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困难学生资助的主渠道,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凡符合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的困难学生均可申请。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由教育部颁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申请、管理和使用按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地方共同设立,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的品学兼优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管理和使用按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年3000,分两学期发放国家助学金申请、管理和使用按照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出资,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同等条件下困难学生优先。每学年评定一次,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年4000,分两学期发放省政府奖学金申请、管理和使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业奖学金在校教师教育专业学生都能获得。以教学班级为单位分三个档次进行评定,一等占学生数的5%,金额为每生120元/月;二等占学生数的10%,金额为每生80元/月;三等占学生数的85%,金额为每生40元/月。每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评定,按学期发放,共发放8个学期(第一学期不分档次,均按每生40元/月)。专业奖学金的评定、管理和使用按照《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考核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非教师教育专业德、智、体综合表现优秀的学生。以教学班级为单位分三个档次进行评定,一等占学生数的5%,金额为每生120元/月;二等占学生数的10%,金额为每生80元/月;三等占学生数的20%,金额为每生40元/月。每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评定,按学期发放,除第一学期外共发放7个学期。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管理和使用按照《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考核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的资助方式。学校积极开辟校内助教、助研、助管等勤工助学岗位,强化过程管理,发挥解困为首、育人为本的功能和作用,力争使大多数的贫困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适当的科技文化服务等劳动取得相应报酬。

学生工作处每学期开学后,对学校各部门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性质和数量进行审定,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面向全校,根据岗位要求招聘学生尤其是困难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是对生病住院的学生、学生本人或家庭发生重大意外所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给予临时发放的困难补助。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评议、学院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备案。临时困难补助额度每生每学期最低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二十六条 单项奖学金是学校为了鼓励学生创新,注重学生个性发展,激励各类人才脱颖而出而设立的奖学金。对于在精神文明建设、学科竞赛、学术科技活动、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个人,给予单项奖励。具体包括优秀新生奖、精神文明奖、学习优秀奖、考研奖、自强励志奖、科技活动奖、文体活动奖、社会实践奖等。

单项奖学金的奖金额度为每生200至1000元。

第二十七条 双困生就业补助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且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促进“双困”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补助金额原则上每生不超过1500元,毕业学期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八条 学费减免是学校对学生中的孤儿(实事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对象子女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获得各项资助后,再无任何经济来源,无法维持正常的学习和生活而制定的资助政策,减免额度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而定。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学校对特困新生实行入学绿色通道制度,通过绿色通道审批后的新生,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再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资助。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的各项资助项目要求内容合理优化,兼顾资助面和资助额,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重复资助、过高资助或过低资助。

 

第五章  资助程序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开展任何一项学生资助活动前,应由学校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的资助活动实施方案。除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之外的资助项目,其资助内容、条件、金额、程序等必须公开面向全校学生,并实行班、院、校三级公示制度

第三十二条 资助困难学生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首先通过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取得受资助资格(不包括勤工助学);

(二)通过认定程序取得受资助资格后,学生本人按照校下发的具体资助活动要求,视不同的资助项目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三)学生所在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其申请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送本学院领导小

(四)各学院领导小组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公示后,将拟推荐的受资助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领导小组;

(五)学校领导小组对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批后,按有关程序发放资助金。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设立困难学生资助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做好经费的预算和发放工作,及时将资助资金打入受资助学生的银行卡,做到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学生工作处按要求认真做好困难学生资助的各项工作,全面掌握困难学生的基本信息和资助情况。

 

第六章  助后教育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各学院要把资助和育人有机结合起来,重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了解他们的思想,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积极宣传资助困难学生的意义和目的;组织受助学生开展以自强自立、艰苦奋斗、诚实守信和心理健康教育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并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实现经济资助与思想政治教育、能力提升、就业援助、激励学习、心理疏导、感恩回馈等相结合。

第三十五条 学院要根据学校总体资助政策和办法,认真研究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合本学院的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学院要建立对受助学生的跟踪、监督和考核机制。对受助学生的日常消费、学习、表现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弄虚作假获得资助者,除需归还减免的费用、享受的资助外,还将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受资助学生在受资助期间被取消困难学生认定的,则取消其受资助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校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研究生的资助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办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原《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院发[2014]6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9

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省、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三条 学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各学院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学生申请认定需持有《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和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七条 参照通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根据我校实际,困难学生认定分为特困生和贫困生两个档次。

第八条 完全无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基本生活费都非常困难的学生,可认定特困生;勉强支付本人基本生活费,但支付或无力全额支付学习费用的学生,可认定为贫生。以下条件可作为认定的参考:

(一)孤儿或“实事孤儿”、单亲(父母离异且未再婚或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双方或单方因残疾、年事已高、患严重疾病长期卧床等原因基本丧失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再无其他主要劳动力;

(三)父母双方或单方下岗且再就业能力差;

(四)除父母外,其他家人患重病需支付高额治疗费用

(五)学生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建档立卡”户、特困户、低保户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六)来自老少边穷地区或偏远农村

(七)家庭人口多,且供养高中及以上学校在读学生多

(八)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等;

(九)因其他情况致使家庭经济极度贫困,有相关证明,且经学校核查认可。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认定:

(一)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者;

(二)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应缴费用者;

(三)有高消费或不当消费行为者,如:购买、使用高档或奢侈生活用品;经常出入非学习、生活必须的经营性场所;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消费行为(如大吃大喝、吸烟、酗酒、赌博)等;

(四)有违法违规或明显违背社会公共道德行为者;

(五)受到纪律处分且尚在处分影响期限内者;

(六)有不诚信行为或接受资助后不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的;

(七)无因身体等特殊原因在外租房者;

(八)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九)经所在学院认定的存在其他不符合困难生行为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初期进行一次。学校、学院工作领导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等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调查表》。

第十二条 每学年结束前,各学院应向学生发放《调查表》,困难学生应如实填写。下学年开学后,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调查表》和学校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已经被认定为困难学生再次申请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改善,只提交《申请表》即可。

第十三条 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经过民主评议后,认真填写《申请表》中的“民主评议意见”,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院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各班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学院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应让学生通过正常渠道向学院领导小组提出。领导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学生可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如情况属实,可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学年认定后,学生因突发情况,经济上确实出现困难可按程序临时认定;对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应取消认定。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的建立和使用

第十七条 困难学生经过认定后,各学院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和《调查表》进行汇总,报至学校领导小组审批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以下简称《信息档案》),全面、真实、准确地记载每位同学的信息。

第十八条 每次学生资助项目的评定,《信息档案》做为重要依据,并及时将获助学生的受助信息记载入《信息档案》中。

第十九条 《信息档案》在困难学生集中认定、临时认定和取消认定后,各学院要及时进行更新和调整,并将认定调整情况及时报知学校领导小组更新。

 

第六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处应加强对各学院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领导小组应不定期对《信息档案》建档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困难学生在被认定的学年内,如有本《细则》第九条所列行为的,经查实,取消认定。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学院应对认定为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关注,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改善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状况,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校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研究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细则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原《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院发[2014]6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0

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完善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我校学生参加实践活动的有效途径,也是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我校的勤工助学工作。具体工作职责: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二)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我校各项具体的勤工助学活动实施方案;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资金,并负责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四)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在学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计划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七)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六条 充分发挥学生会及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七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八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各部门应尽可能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由学生工作处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一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通化市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根据岗位工作性质,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二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通化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参考岗位工作性质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低于通化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四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学校勤工助学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处必须代表学校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细则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原《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细则》(院发[2014]6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1

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相关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的具体要求,结合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本、专科在籍学生。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不断提高学生的思想品德修养。

 

第三章  考核鉴定内容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具有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第五条 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优良品质

第六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七条 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八条 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于每学年开学初进行(应届毕业生的考核鉴定于毕业前进行),采用个人小结与师生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以班为单位,班级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学年任课教师代表、学生干部代表和普通同学代表组成的民主考核鉴定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考核鉴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填写《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表》,由班级民主考核鉴定小组填写考核鉴定评语和结果,上报学生工作部,装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将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结果作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及其他荣誉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办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2

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使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现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在广泛征求各学院和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校内全日制在籍本、专科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研究生等参照执行

 

第二章  考核方案

第三条 本方案以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的德智体综合表现情况为考核内容,以量化积分形式体现,量化积分的具体分值由各学院根据本学院的实际确定,在分别得出德智体三项积分后求和即为该学生的德智体综合测评总成绩。量化积分计算的时间单位为一个学期,细项参考《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考核表》。

第四条 德育考核占综合测评的20%,从课堂出勤情况、参加集体活动(劳动)情况、学生所受奖惩情况、寝室建设情况四个方面进行。

(一)课堂出勤情况(该项占德育考核的25%)。具体考核内容应包括:满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课等考核;

(二)参加集体活动(劳动)情况(该项占德育考核的35%)。具体考核内容应包括:参加由学校、学院或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劳动)情况的考核;参加由国家、省(市)、学校组织的各类非专业竞赛性质的活动情况的考核;

(三)学生所受奖惩情况(该项占德育考核的20%)。具体考核内容应包括: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和学校(学院)通报表扬或批评情况;学生干部的工作开展情况;

(四)寝室建设情况(该项占德育考核的20%)。具体考核内容应包括:优秀寝室和不合格寝室的评比情况;寝室长的工作开展情况;

(五)“德育积分”=“德育得分”*20/“标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其中“德育得分”为个人上述四项得分总和,“德育标准值”为班级学生“德育得分”的最高值。

第五条 智育考核占综合测评的75%,从两个方面考核,一是本学期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折合分最高为85分),二是学生发表学术文章、科学研究和参加专业性质的竞赛活动等(该项加分最高位15分)。

(一)“平均学分绩点标准值”为本学期全班平均学分绩点的最高值;

(二)“平均学分绩点折合分”=该生“平均学分绩点”*85/“平均学分绩点标准值”;

(三)“智育得分”=“平均学分绩点折合分”+“发表学术文章等所得分值”;

(四)“智育积分”=“智育得分”*75/“智育标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其中“智育标准值”为班级学生“智育得分”的最高值;“智育名次”是按“智育积分”的高低将全班学生进行排序;

(五)有或只有实践课程的学期,如教育实习、专业实习(见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应将实践课程的成绩计入智育考核。

第六条 体育考核占综合测评的5%,从体育达标情况(该项占体育考核的50%)和参加体育锻炼情况(该项占体育考核的50%)两个方面进行。

“体育积分”=“体育得分”*5/“标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其中“体育得分”为个人上述两项得分总和,“体育标准值”为班级学生“体育得分”的最高值。

第七条 德育、智育、体育三项积分的和即为该学生综合测评总分,并按总分进行降幂排序。以智育名次为标准,因各项加分综合测评名次提前者,提前名次数不得超过班级总人数的20%。

 

第三章  评定

第八条 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一)教师教育专业学生获得专业奖学金的比例为(占班级学生总数):一等奖学金5%,二等奖学金10%,三等奖学金85%;非教师教育专业学生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比例为(占班级学生总数):一等奖学金5%,二等奖学金10%,三等奖学金20%。

(二)有不合格课程的学生,不能获得一、二等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确定获得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以智育名次为标准。

第九条 三好学生的评定:

每学期三好学生的评定以综合测评总名次为标准,本学期受到纪律处分或有不合格课程的学生没有参评资格,评定比例为班级学生数的7%。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

每学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以综合测评总名次为标准,本学期受到纪律处分、有不合格课程或者综合测评名次在班级总人数50%以后的学生干部没有参评资格,评定比例原则上为班级学生数的10%。

每届毕业生中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要考虑学生干部在校期间学习、工作的综合表现情况,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班级学生数的5%。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定:

优秀毕业生的评定要考核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情况,在此基础上,以各学期“德智体综合测评”综合名次排序为准,名次在前者优先。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班级学生数的5%。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工作应纳入学校学生工作日程,并由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实施;学院由一位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

第十三条 综合测评以教学班为单位,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进行。班级应组成由班委会、团支部主要干部和学生代表参加的测评小组,具体参与测评工作。

第十四条 综合测评的成绩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组织核算,报给主管领导审核后,向全班学生公布,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的结果应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生学期或学年鉴定、毕业鉴定的依据

(二)评定三好学生及其他先进个人的依据;

(三)评定各种奖学金的依据;

(四)学生组织发展的重要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原《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考核办法》(院发[2013]7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3

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学习、休息及交往的重要场所,是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公寓管理是校园秩序管理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维护学生正常的生活秩序,把学生公寓建设成文明、整洁、温馨的大学生之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公寓管理规定,提倡团结友爱和集体主义,反对自私自利和个人主义,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努力实现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学生公寓管理实行检查评比制度,学生在公寓内的行为表现和寝室卫生状况将作为学生工作部(处)及各学院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学生要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管理人员有权对违犯公寓管理规定者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留学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相关校领导、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后勤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组成的“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学生公寓的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学生工作部(处)下设学生公寓管理科,负责开展学生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小型维修工作;团委协助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开展公寓文化活动;后勤处负责公寓水、电、暖、楼体及大型设施、备品的维护维修工作;保卫处负责公寓的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

各学院的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或辅导员具体负责。

公寓管理员和警卫等管理人员是学生公寓管理的重要力量,要按照各自的岗位职责认真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完善工作方法,提升工作效率。

第五条 为提高公寓学生自我教育、管理、服务和监督水平,成立“学生公寓自管会”(简称“自管会”),“自管会”成员按校级学生干部进行教育和管理,在学生公寓管理科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科将对寝室的卫生、秩序与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并将结果存档备查。

第七条 学生公寓内出现的问题,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及学院共同处理。

 

第三章  入住、退宿管理

第八条 学校实行学生住宿制度,学生除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外,必须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学生公寓实行住宿收费政策,住宿前应按规定办理住宿手续。

第九条 学生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寝室住宿,不准私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需调整时,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经学生公寓管理科同意后方可调换;寝室内不得留宿非本室人员,严禁留宿校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外住宿。

第十条 寒暑假期间,公寓实行封楼封门制度,任何人不得随意出入;留住学生须事先申请,经批准后可于规定时间内在指定寝室留住。

第十一条 学生因毕业、休学、退学、外出学习培训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退宿手续,退宿后不得在公寓内居住。

 

第四章  生活秩序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要随身携带《学生证》,出入公寓时自觉接受警卫人员检查;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出入。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按时归寝、就寝。需早出(晚归)者,需持辅导员开出的假条并在警卫室登记后方可出入;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持本人《学生证》向警卫说明原因并登记后方可出入。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不准在公寓楼张贴告示、通知、广告等;禁止在楼内酗酒、打闹、大声喧哗;严禁赌博和从事其它非法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在公寓内使用电脑、音响等或开展允许的其它活动,应以不干扰他人为前提,否则按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校内学生在公寓楼内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提前向学生公寓管理科和保卫部门申请,未经批准严禁任何人在公寓楼内从事商业活动;严禁在公寓楼内销售或派送食品、饮品、化妆品等可能对学生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商品。

第十七条 公寓楼内禁止饲养宠物。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室内、楼内卫生要定期清扫,此外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大扫除;各寝室要安排值日生,轮流负责本室的卫生清扫。

第十九条 学生要自觉保持室内、楼道、水房及卫生间的清洁,养成讲卫生的良好习惯,主动营造一个整洁、优美的居住环境。

第二十条 学生寝室的内务与卫生按要求做到整齐、清洁和安全,实行垃圾袋装化,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倾倒,不准在室内和走廊等公共区堆放;不准在走廊晾晒衣物。

第二十一条 美化居住环境,床铺、门窗、地面和墙壁要保持整洁,禁止乱放、乱钉、乱贴、乱挂,室内应体现出健康、文明、高雅的寝室文化氛围。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公寓楼内必须遵守《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关于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寝室内除使用照明电外,可使用电脑、充电器等小功率电器;严禁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直板夹、卷发棒、电吹风、电饭锅、热得快、电热宝等带有加热性质的大功率电器;严禁学生和其他人员私自乱动、损坏楼内外的公共配电和消防设施;养成安全、节电习惯,做到人走灯灭,关闭所有用电器,保证安全,杜绝浪费。

第二十四条 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酒精灯等明火器具;严禁在公寓楼内燃烧废纸、杂物、点蜡烛和燃放鞭炮等;提倡使用窗纱,禁止挂床帐,严禁在床铺上吸烟;禁止用有毒易燃材料装修、装饰房间;严禁在公寓楼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及放射性等物品。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妥善保管好自已的财物,做到离寝关窗、锁门;假期离校时应将贵重物品带走;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撬门破锁,不准从窗户及阳台出入公寓。

第二十六条 家长、亲属、同学等校外人员来访时,须出示有效证件并在警卫室登记,经同意后由被访者带入并在规定时间内会客。

 

第七章  设施、备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的设施、备品(以下简称设施)包括室内设施和公共设施两部分。室内设施包括门、窗(玻璃、窗帘、纱窗)、床(床板、床垫)、供暖设施、桌椅、柜、房间钥匙、清扫工具、公共电器等;除室内设施外,楼内其它设施为公共设施。

第二十八条 设施由学生公寓管理科负责管理,并负责上报后勤部门进行维修,不得随意调换、拆御、挪动和故意损坏。

第二十九条 室内设施由管理员登记造册,学生入住后由寝室长统一清点验收,确认后签字备案;学生入住期间要爱护并合理使用室内的各项设施。

第三十条 室内设施如有损坏,应由寝室长向管理人员申报维修;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并负担维修费用,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人为损坏且责任人不明确的,由该室成员集体承担。

第三十一条 公共设施如有损坏,应由管理员统计申请报修;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并负担维修费用,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人为损坏且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学校保卫部门介入调查,按故意损毁公共财物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调寝、毕业或其它原因离开调出寝室时,如设施有人为损坏,按第三十、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如设施丢失,由责任人或集体按价赔偿,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所缴纳的赔偿款一律上缴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原《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院发[2014]6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联系地址:吉林省通化市育才路950号   网站管理入口
    Copyright © 2018-2028 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