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
为完善学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通化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制
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状况,以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学习优劣,以弹性学制为前提,以选课为核心,以竞争机制为动力,以教师挂牌授课、学生发展自我设计等为内涵的教学管理制度。
二、学制与学期
1.学制
专业标准修业年限(学习年限)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确定,本科一般为4年,专科一般为3年,在校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与保留学籍)为在专业标准学习年限基础上增加2年。创业休学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创业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3年。
2.学期
实行一学年两学期制,分别为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各学期教学周数一般为20周,其中课堂教学16周,考试2周,实践周、见习或机动周等为2周。寒暑假分别为7周和5周。全校各年级各专业各学期的安排同步等长。
三、学分与课程设置
1.学分计算办法
每门课程的学分计算通常与一学期的周学时相对应。原则上规定如下:
(1)理论课程每16学时计为1学分;
(2)体育课、操作课、艺术类专业术科课和单独设置的实验课每32学时为1学分;
(3)大学英语每20学时为1学分;
(4)集中安排的实践环节(实习、见习、毕业论文及设计)原则上1周为0.5学分。分散安排的各类实习折合成周数后再计算学分。
2.课程体系结构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及培养标准,科学合理设置各课程平台,为学生提供更多自主学习的时间和拓展实践的空间。课程体系由“通识教育课程平台、学科基础课程平台、专业课程平台、教师教育课程平台、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平台和实践性课程平台”构成。
四、成绩管理
1.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具体按本年级培养方案规定执行。考试以百分制给出成绩,考查以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百分制给出成绩。鼓励教师采用多种多样的考试方式,特殊考试方式经教研室和院、部审核上报教务处批准后即可实行。
2.考试课程的成绩,一般应按平时成绩占20-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80%的比例合成。对于新生第一学期要求至少有一门学科基础课或专业课进行期中考试。有期中考试的课程:平时成绩占10%、期中占20%、期末占70%。课程比较特殊或平时考核较多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出,经教研室、学院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可以适当调整折算比例和考试方法,期末考试所占比例原则不得低于50%。
考查课程在期末考试前结束,考查课程依据平时作业、小测验、小论文、实验报告、操作、课程总结或闭卷笔试等给出成绩。
既有理论又有实验(或实践)的课程,一般情况,理论部分最低成绩限定在50分以上。
3.平时成绩、实验成绩、考查课成绩要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报送教师所在院部存档。
4.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同时用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为:
绩点=(课程成绩-50)/10。
平均学分绩点的具体计算方法为: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2)学期、学年或累积平均学分绩点=(学期、学年或累积)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学期、学年或累积)所修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百分制分数,五级制成绩、两级制、绩点之间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
课程绩点 |
五级制 |
课程绩点 |
两级制 |
课程绩点 |
90-100 |
4.0-5.0 |
优秀 |
4.5 |
合格 |
1.5 |
80-89 |
3.0-3.9 |
良好 |
3.5 |
70-79 |
2.0-2.9 |
中等 |
2.5 |
60-69 |
1.0-1.9 |
及格 |
1.5 |
0-59 |
0 |
不及格 |
0 |
不合格 |
0 |
五、选课
(一)选课资格
1.学生在选课前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办理注册手续,未注册者不具备选课资格,不允许听课和考试。
2.凡需重修课程的学生,在办理重修手续后,才具有重新修读相应课程、获得相应学分的资格。
3.学生在按规定修读本专业课程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可以跨出本专业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二)选课安排
教务处一般于每学期第9-15周编排下一学期课表,第18-19周进行选课,学生按具体通知要求登录教务系统进行选课。
六、学业预警、留级
1.学业预警
学年必修课不及格累积计到15学分的给予学业预警,预警书送达学生签字,并由所在学院及时通知家长。
2.学业留级
按《通化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学生不同意留级的,按退学处理。学生留级期间须正常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毕业及学位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对毕业学分的要求修满学分,符合毕业条件,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即授予学士学位。
八、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一六年三月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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