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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议党会议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5/9 20:00:00 浏览人数:1120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主体责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提高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吉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定期议党会议是基层党组织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的重要机制,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如遇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三条  定期议党会议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党范围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定期议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议、决定的规划、方案等。

    (二)全面分析本单位党建工作的形势和动态,研究解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防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德育教育、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和统战工作等。

(四)研究落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五创五强”工程、“五型六化”基层党组织建设及其他重要工作的部署、安排等。

    (五)基层党组织书记认为需要上会研究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程序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书记根据本单位党建工作实际确定议党会议的议题。基层党组织书记与委员会前应主动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基层党组织委员也可事先向书记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凡未经基层党组织书记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定期议党会议的议程。

    第六条  议题确定后,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并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及时送参会人员阅知,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材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准备提供会议讨论内容。

    第七条 定期议党会议由基层党组织书记主持。定期议党会议的成员为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及委员。根据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定期议党会议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进行表决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会议应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逐项研究议题,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大家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作出集体决议。

    第九条  对存在较大分歧的事项应暂缓决定,待重新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出决定。最终不能形成决策意见的,可按组织程序向上一级党组织请示和反映。

    第十条  对于应当经定期议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召开定期议党会议或征求其他委员意见时,基层党组织书记可以作出应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向委员会成员报告。

    第十一条  定期议党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案。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指定专人及时向其传达本次会议的情况和决定。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书记及委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凡经议党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并做好解释和思想工作。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四条  定期议党会议参加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保密规定,不得透露讨论过程及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有关议题涉及到与会者本人或亲属时,相关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五条 定期议党会议决定和执行情况,一般应在本单位公布或公示,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重大事项决策等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五章   决议执行

    第十六条  定期议党会议作出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责任落实党组织和负责人,负责人要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基层党组织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定期议党会议所决定的事项,由基层党组织书记负责督办,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涉及本单位全局,并对学校产生社会影响的重要事项,基层党组织书记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九条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议党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基层党组织书记作出相应调整,但应提交下次议党会议确认通过。

第二十条  对违反定期议党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的,对基层党组织书记或相关委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一)应当提交议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提交,并擅自作出决定,造成决策失误或出现重大问题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召开议党会议的;

(三)议党会议未达到规定人数召开或未按照规定程序议事、表决的;

(四)拒不执行、拖延执行或擅自改变会议决定而造成工作损失的;

(五)应当请示报告上级党组织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后尚未批复就作出决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

(七)对持有不同意见的同志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书记对落实定期议党会议制度负总责,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学校党委组织部对基层党组织定期议党制度的执行进行检查或抽查,对执行不力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问责。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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