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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基层党组织问责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6/3 20:00:00 浏览人数:76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对基

层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基层党组织,是指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置的

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直属党支部)以及由各党总支批准设置的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

本细则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的副处级以上领

导干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问责,是指由学校党委、纪委或党的工作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学校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基层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党总支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本单位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的领导干部和党支部及其负责人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基层党组织及其班子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问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基层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五条  问责工作的原则是: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

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六条  问责的责任划分: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

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问责:

(一)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职责。

(二)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职责或不按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等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党的领导弱化,保证监督作用缺失,有下列情形之一,

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师生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不及时传达学习,不认真研究部署,不积极推动落实,或者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

(二)在推进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保证监督作用缺失,不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不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导致本单位事业发展停滞不前,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推进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中领导不力,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到位,导致思想政治教育缺失、阵地失守、管理缺位、导向严重偏离主旋律的。

(四)在推进本单位和谐稳定建设中领导不力,贯彻执行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决策部署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

(五)在处置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特别是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上级请示报告,存在瞒报、迟报、谎报导致事态恶化的。

第九条 党的建设缺失,有下列情形之一,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在加强党的思想建设中,不认真贯彻党的思想路线,不重视加强党的理论武装,不经常开展党性教育,意识形态工作管理不力,导致思想政治工作严重削弱,错误观点、错误言论得不到及时批驳和纠正,党员队伍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出现滑坡和动摇,在重大风险和考验面前不能发挥先锋队作用的。

(二)在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中,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等制度落实不力,不按期进行换届,民主议事决策制度执行不严,班子严重不团结,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问题和矛盾突出,对党员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发展党员不坚持标准、不按规定程序、不严格把关审查、弄虚作假、质量差,对不合格党员听之任之、不认定不处置,党组织软弱涣散的。

(三)在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中,不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法规制度,查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态度不坚决、处理不到位、用力不持续,特别是对顶风违纪、不收手和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查纠不及时、不严肃,导致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四风”问题屡禁不止的。

(四)在干部选拔推荐工作中,违反《求个正规的网投平台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办法》规定,用人严重失察、跑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突出的。

第十条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有下列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问责:

(一)基层党组织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认真履行谋划部署、选人用人、制度建设、检查考核、报告请示、听取汇报、支持保障等职责,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能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

(二)党的领导干部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班子主要负责人没有做到亲自调查研究、亲自谋划部署、亲自协调督办、亲自谈话提醒,班子成员没有做到具体部署、专题调研、整改督促、履责报告的。

第十一条 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本单位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抓帮结派,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损害中央权威等问题严重的。

(二)维护党的组织纪律失职,本单位范围内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重大决定、搞非组织活动、欺骗组织、违反请示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问题严重的。

(三)维护党的廉洁纪律失职,本单位范围内利用学生党员发展、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学生干部安排、学生物品采购等以权谋私,未经学校允许擅自与校外单位签定合作办学协议或其他经济合同,违规设立各项收费、“小金库”或挪用专项资金、处置国有资产等,违规操作人事招聘、招投标、招生录取等,违规购买赠送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等问题严重的。

(四)维护党的群众纪律失职,本单位范围内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优亲厚友、吃拿卡要、推诿扯皮、作风粗暴、漠视或者侵害师生利益、损害师生权益、破坏党群干群关系等问题严重的。

(五)维护党的工作纪律失职,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本单位范围内违规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等问题突出,失密泄密、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等问题严重的。

(六)维护党的生活纪律失职,本单位范围内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家庭美德等问题严重的。

第十二条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不力,抓早抓小工作缺失,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约谈批评,或对问题线索反映集中且师生反映强烈的问题视而不见、隐瞒不报,没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导致本单位范围内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滋生蔓延的。

(二)推进反腐败工作不力,落实“一岗双责”措施不到位,整治师生员工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坚决,导致本单位范围内违规违纪问题突出,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反复发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第十三条 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需要问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四条 对基层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第十五条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基层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  发现有本细则规定问责情形的,由学校党委、纪委或者党的工作部门(组织、宣传、统战等部门)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可以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直接进行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纪委、党的工作部门或者基层党组织进行调查。

纪委或者党的工作部门、基层党组织可以根据职责权限进行问责调查。

第十九条 实施问责应当准确认定相关责任。

(一)由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问责的,

对基层党组织进行问责,同时对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重点对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对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不予问责。

(二)由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批准的事项应当问责的,对该班子

成员个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

需要进行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建议,由学校党委作出决定。

需要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根据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事实清楚的问责情形,可以不进行问责调查,直接由学校党委、纪委或者党的工作部门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问责典型问题应予以通报曝光,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校内公开。

第二十五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纪委或者党的工作部门,每半年对基层党组织实施问责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有责不问或者问责方式不当、问责决定不落实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实施问责。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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